2013年11月21日 星期四

2013年11月15日 星期五

2013年10月27日 星期日

102/10/26一日廁底志工

校內環境教育主題活動(結合家長、民間團體或社區)

10/26一起來當假日打掃廁所志工吧!





2013年10月24日 星期四

103/10/24環保跳蚤市場(制服、教科書、文具、玩具.....)

校內環境教育主題活動(結合家長、民間團體或社區)

一、辦理時間:102.10.24

二、參加人員:全校師生、家長、社區

三、活動內容:跳蚤市場二手物品交換活動

四、主持人:石國興
五、辦理經費:計新台幣0元整。
六、活動概述:
一、規劃宣導自備環保購物袋,減少跳蚤市場後垃圾的產生。
二、鼓勵孩子將家中尚可用卻又用不到的物品(制服、教科書、文具、玩具.....),帶到學校來進行物品交換活動,讓物盡其用避免浪費,減少環境負荷。
七、活動成效分析:
一、孩子能更深入了解物品浪費對地球環境的影響,養成愛物惜物的觀念。
二、由活動延伸至日常生活中,學生在活動結束後,能持續身體力行跳蚤市場的活動意義,生活中落實自備餐具、購物袋等,以實際行動愛護地球環境。

海報

跳蚤市場自備購物袋宣導

班級義賣1

班級義賣2

班級義賣3

二手制服回收交換

藝文活動-薩克斯風街頭表演

發票兌換二手文具玩具1

發票兌換二手文具玩具2

2013年10月22日 星期二

2013年10月21日 星期一

【學校及社會環境教育】--衛生宣導

流感疫苗宣導1

流感疫苗宣導2

狂犬病宣導1(班親會)

狂犬病宣導2(校長)

狂犬病宣導3

整潔工作宣導1

整潔工作宣導2

2013年10月2日 星期三

2013年10月1日 星期二

2013年9月30日 星期一

本校已通過環教認證人員

林○○主任已取得資格,有效期限:102.02.07~107.02.06。


2013年9月18日 星期三

102/09/14 防災教育戶外參訪

校內環境教育主題活動(結合家長、民間團體或社區)

一、辦理時間:102.09.14

二、參加人員:東平國小5-9、6-2、3-2及3-8學生及家長

三、活動內容:防災教育戶外參訪活動

四、主持人:石國興老師

五、辦理經費:車費、雜支等,共計新台幣6000元整。

六、教學活動概述:
    事先與地震公園安排戶外參訪行程,並提供資訊開放讓班級自由登記參與。
本次活動共安排四個班級學生參訪,包含高年級及中年級各兩個班。參訪活動前請班級導師針對參訪地點與目的先跟學生說明,讓孩子了解參訪活動的意義。
    參訪當天,地震公園解說員對學童進行多場具教育意義的防災宣導。地震公園位於北屯區原東山國中及軍功國小舊址,該二所學校在921地震後校舍遭強烈破壞嚴重受損後已不堪使用。因此解說員從介紹台灣地震斷層帶與原校區內斷層帶的介紹,亦從校舍結構受損及校園地貌變化作衍伸的教育宣導之價值。
    學生能觀賞公園內的震損物展示、地裂展示區、斷層展示台、震央廣場、震坡步道及震波草坪。

七、學生學習成效:
102學年度9月11-13日是本校防災日,再經過學校防災宣導與演練後,結合此次戶外參訪活動,實能加深學生的印象與學習意涵。此外,經由地震公園園區內的展示活動,讓孩子從觀察、發表、動手操作、遊戲中學習等活動中,學習到防災資訊,的確獲益良多。

八、省思或建議:

    因為參訪地點必須事先登記,且搭配校內的行事曆;因此此次活動僅提供四個班級學生參訪,有點可惜。孩子對參訪活動興趣很高,且能經由參與獲得防災觀念與技能,比學校安排的一般防災演練更能加深學習印象。

 解說員跟學生介紹台灣地震帶

學生練習地震掩蔽

2013年9月13日 星期五

102/09/11防災演習

【配合中央政府政策辦理環境教育活動】【災害防救】

一、辦理時間:102.9.11
二、參加人員:全校師生
三、活動內容:學校辦理防災演習活動
四、主持人:石國興
五、辦理經費: 0元整。
六、活動概述:
(一)前置準備
1.資料製作與公告-規劃本校防災演練計畫並繪製防災位置及避難路線圖。
2.文宣設計與宣導-包含(1)防災計畫簡報:告知教師、家長關於防災演練活動的流程與內容,以及張貼校園做環境布置之活動宣傳海報。(2)防災避難宣導:利用教師晨會與學生朝會進行防災避難活動說明。
3.行政溝通與支援-成立防災應變小組並規劃分工表。
(二)執行發展:
1.防災演練-
(1)播放防災影片。
(2)就地掩蔽演練。
(3)進行防災避難。
2.活動後檢討會議-根據演練情形討論缺失與改進事項。
七、活動成效評估:
(一)學童大都能依照避難路線圖進行避難演練。
(二)在老師指導及學務人員指示下,避難演練過程順利,學生多能達到不語、不跑與不推擠的原則;唯因低年級學童動作稍慢,加上樓梯空間較小,演練速度比預定時間慢。
   
(三)有些學生僅拿一本書作為護頭用具,此情形列入再次宣導重點,於演練後的學生朝會時間,再次說明避難中應拿較厚的物品作為保護頭部的用具。




 學生朝會說明如何防災避難(1)

 學生朝會說明如何防災避難(2)

 學校防災避難路線與位置圖

 學校宣導學生自備防災卡(聯絡簿)

 張貼防災資訊

 運用學校公播系統撥放防災影片

 於學生教室內進行防災避難

 學生進行防災避難

 學生進行防災避難

學生於避難位置避難

【自然保育】--《濕地保育法》公布

為確保濕地天然滯洪等功能,維護濕地生態保育,政府通過了《濕地保育法》(102.7.3.公布);藉此推展濕地之規劃、保育、復育、利用、經營管理等相關事務。

《濕地保育法》
總統府102.7.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2720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四十二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於一年內定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濕地天然滯洪等功能,維護生物多樣性,促進濕地生態保育及明智利用,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濕地之規劃、保育、復育、利用、經營管理相關事務,依本法之規定;其他法律有較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全國濕地保育利用政策之研究、策劃、督導及協調。
二、全國濕地保育利用法令制度之研擬。
三、重要濕地之評定、變更、廢止及公告。
四、國際級與國家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擬訂、審議、變更、廢止、公告及實施。
五、地方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核定、監督及協調。
六、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使用之許可。
七、濕地標章之設立及管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地方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擬訂、審議、變更、公告及實施。
二、地方級重要濕地使用之許可。
三、轄區內其他濕地保育利用之策劃、督導及協調。
第四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濕地:指天然或人為、永久或暫時、靜止或流動、淡水或鹹水或半鹹水之沼澤、潟湖、泥煤地、潮間帶、水域等區域,包括水深在最低低潮時不超過六公尺之海域。
二、人工濕地:指為生態、滯洪、景觀、遊憩或污水處理等目的,所模擬自然而建造之濕地。
三、重要濕地:指具有生態多樣性、重要物種保育、水土保持、水資源涵養、水產資源繁育、防洪、滯洪、文化資產、景觀美質、科學研究及環境教育等重要價值,經依第八條、第十條評定及第十一條公告之濕地。
四、明智利用:指在濕地生態承載範圍內,以兼容並蓄方式使用濕地資源,維持質及量於穩定狀態下,對其生物資源、水資源與土地予以適時、適地、適量、適性之永續利用。
五、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指為保育及明智利用重要濕地所擬訂之綜合性及永續性計畫。
六、異地補償:指以異地重建棲息地方式,復育濕地生態所實施之生態補償。
七、生態補償:指因開發及利用行為造成濕地面積或生態功能損失,對生態環境實施之彌補措施。
八、零淨損失:指開發及利用行為經實施衝擊減輕、異地補償或生態補償,使濕地面積及生態功能無損失。
第五條 為維持生態系統健全與穩定,促進整體環境之永續發展,加強濕地之保育及復育,各級政府機關及國民對濕地自然資源與生態功能應妥善管理、明智利用,確保濕地零淨損失;其保育及明智利用原則如下:
一、自然濕地應優先保護,並維繫其水資源系統。
二、加強保育濕地之動植物資源。
三、具生態網絡意義之濕地及濕地周邊環境和景觀,應妥善整體規劃及維護。
四、配合濕地復育、防洪滯洪、水質淨化、水資源保育及利用、景觀及遊憩,應推動濕地系統之整體規劃;必要時,得於適當地區以適當方式闢建人工濕地。
第六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會同有關機關進行濕地生態、污染與周邊社會、經濟、土地利用等基礎調查,中央主管機關並應建置資料庫與專屬網頁,供各相關單位使用,並定期更新資料與發布濕地現況公報。除涉及國家安全機密資料者外,各有關機關應配合提供濕地相關資料。
為執行前項調查,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團體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有土地進行調查及實施勘查或測量措施。公、私有土地權利人或管理人,除涉及軍事機密者,應會同軍事機關為之外,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主管機關執行前項調查時,應先以書面通知公、私有土地權利人或管理人;通知無法送達時,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主管機關就第一項業務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
第七條 重要濕地之評定、變更、廢止及國際級、國家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擬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業務及其他相關濕地保育政策之規劃、研究等事項之審議,應設審議小組,由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及政府機關代表組成,其中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地方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審議,準用前二項規定或得與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之審議機制合併辦理。
重要濕地之評定、變更、廢止及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擬訂,涉及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核定前應與當地原住民族諮商,並取得其同意。
第二章 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及廢止
第八條 重要濕地分為國際級、國家級及地方級三級,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該濕地之生物多樣性、自然性、代表性、特殊性及規劃合理性和土地所有權人意願等,並根據下列事項評定其等級:
一、為國際遷移性物種棲息及保育之重要環境。
二、其他珍稀、瀕危及特需保育生物集中分布地區。
三、魚類及其他生物之重要繁殖地、覓食地、遷徙路徑及其他重要棲息地。
四、具生物多樣性、生態功能及科學研究等價值。
五、具重要水土保持、水資源涵養、防洪及滯洪等功能。
六、具自然遺產、歷史文化、民俗傳統、景觀美質、環境教育、觀光遊憩資源,對當地、國家或國際社會有價值或有潛在價值之區域。
七、生態功能豐富之人工濕地。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九條 重要濕地因自然變遷或重大災害而改變、消失或無法恢復者或因國家重大公共利益之所需者,得辦理檢討;必要時,得予以變更或廢止。
第十條 重要濕地之評定、變更及廢止作業審議前,應公開展覽三十日及在當地舉行說明會,並將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專屬網頁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具體意見,送中央主管機關參考審議;並將意見參採或回應情形併同審議結果,報行政院核定。
前項審議進度、結果、意見回應或參採情形及其他有關資訊,應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專屬網頁或其他適當方式廣泛周知。
第一項審議,應自公開展覽結束之翌日起算一百八十日內完成。但情形特殊者,得延長九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重要濕地之評選、分級、變更及廢止範圍劃定與變更之原則標準、民眾參與及意見處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一條 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及廢止經行政院核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自收受核定公文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公告,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專屬網頁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第十二條 經公開展覽進入重要濕地評定程序者,為暫定重要濕地。
濕地遇有緊急情況,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相關單位或團體之申請,逕予公告為暫定重要濕地。
前項經公告為暫定重要濕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算九十日內,完成重要濕地評定。但情形特殊者,得延長九十日,逾期者,原公告之處分失效。
第一項及第二項暫定重要濕地,中央主管機關應採取及時有效之維護措施,避免破壞,並得視需要公告必要之限制事項或第二十五條所定禁止之行為。
前項措施或公告,應書面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第三章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
第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國家濕地保育綱領,總體規劃與推動濕地之保育策略與機制,並報行政院備查。
前項國家濕地保育綱領應每五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十四條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擬訂及核定程序如下;其變更及廢止,亦同。
一、國際級: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二、國家級: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必要時,得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地方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四、地方級重要濕地範圍跨直轄市、縣(市)轄區者,由各該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協商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必要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各相關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共同擬訂或指定由其中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十五條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範圍及計畫年期。
二、上位及相關綱領、計畫之指導事項。
三、當地社會、經濟之調查及分析。
四、水資源系統、生態資源與環境之基礎調查及分析。
五、土地及建築使用現況。
六、具重要科學研究、文化資產、生態及環境價值之應優先保護區域。
七、濕地系統功能分區及其保育、復育、限制或禁止行為、維護管理之規定或措施。
八、允許明智利用項目及管理規定。
九、水資源保護及利用管理計畫。
十、緊急應變及恢復措施。
十一、財務與實施計畫。
十二、其他相關事項。
主管機關認為鄰接重要濕地之其他濕地及周邊環境有保育利用需要時,應納入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範圍一併整體規劃及管理。
第一項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除用文字、圖表說明外,應附計畫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主管機關得依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樁位測定及地籍分割測量。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水資源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重要濕地內之灌溉、排水、蓄水、放淤、給水、投入或其他影響地面水或地下水等行為之標準。
第十六條 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功能分區,得視情況分類規劃如下,並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實施分區管制:
一、核心保育區:為保護濕地重要生態,以容許生態保護及研究使用為限。
二、生態復育區:為復育遭受破壞區域,以容許生態復育及研究使用為限。
三、環境教育區:為推動濕地環境教育,供環境展示解說使用及設置必要設施。
四、管理服務區:供濕地管理相關使用及設置必要設施。
五、其他分區:其他供符合明智利用原則之使用。
國際級、國家級重要濕地,除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情形外,不得開發或建築。
重要濕地得視實際情形,依其他法律配合變更為適當之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
第十七條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應於重要濕地評定公告之日起算一年內擬訂完成,並辦理公開展覽。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公開展覽及審議程序,準用第十條之規定。
第十八條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經核定後,主管機關應自收受核定公文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將計畫書圖公告,並登載於政府公報及新聞紙,並以專屬網頁、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第十九條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應每五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四章 重要濕地明智利用
第二十條 各級政府於重要濕地或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納入整體規劃及管理範圍之其他濕地及周邊環境內辦理下列事項時或其計畫有影響重要濕地之虞者,應先徵詢中央主管機關之意見:
一、擬訂、檢討或變更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
二、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三、審核或興辦水利事業計畫。
四、審核或興辦水土保持計畫。
五、其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興辦事業計畫或開發計畫。
六、其他開發或利用行為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
第二十一條 重要濕地範圍內之土地得為農業、漁業、鹽業及建物等從來之現況使用。但其使用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依其規定處理。
前項從來之現況使用,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其認定基準日,以第十條第一項重要濕地評定之公開展覽日為準。
第一項範圍內之私有土地權利人增設簡易設施或使用面積有變更者,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
第一項從來之現況使用,對重要濕地造成重大影響者,主管機關應命土地開發或經營單位及使用人限期改善,並副知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但因故無法發現土地開發或經營單位、使用人時,得命權利關係人、所有權人或管理人限期改善。必要時,得輔導轉作明智利用項目。
前項使用屆期未改善或未轉作明智利用項目,而違反本法相關規定,致重要濕地無法零淨損失者,除應依本法規定處罰外,並應依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衝擊減輕、異地補償及生態補償。
第二十二條 重要濕地範圍內之土地,主管機關為實施保育利用計畫之必要,得依法徵收、撥用或租用。
重要濕地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經主管機關同意,得委託民間經營管理。
前項受委託經營管理者之資格條件、經營管理計畫應記載事項、經營管理方式、委託之程序、期限、終止、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三條 重要濕地應依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經營管理,除合於本法或漁業法之使用者外,於重要濕地內以生產、經營或旅遊營利為業者,應向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得收取費用;相關經營收益,應繳交一定比率之回饋金。
前項經營管理之許可、收費、運用、回饋金繳交比率、會計稽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執行第六條第二項進入公私有土地、第十二條第四項所定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或第二十一條第四項濕地保育輔導轉作明智利用項目規定,致土地所有權人、經營人、使用人或權利關係人受有損失者,應予合理補償。
前項補償金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五條 非經主管機關許可,重要濕地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擅自抽取、引取、截斷或排放濕地水資源及改變原有水資源系統。
二、挖掘、取土、埋填、堆置或變更濕地地形地貌。
三、破壞生物洄游通道及野生動植物繁殖區或棲息環境。
四、於重要濕地或其上游、周邊水域投放化學物品,排放或傾倒污 (廢)水、廢棄物或其他足以降低濕地生態功能之污染物。
五、騷擾、毒害、獵捕、虐待、宰殺野生動物。
六、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砍伐、採集、放生、引入、捕撈、獵捕、撿拾生物資源。
第二十六條 主管機關應依實際濕地保育情形,對於下列具有公共利益之事項得予適當獎勵及表揚:
一、濕地生態之保育及復育。
二、濕地環境教育之推廣。
三、濕地保育與明智利用之科學、技術、研究及藝文創作。
四、濕地友善產品或產業之創新、研發及行銷。
五、濕地之認養、基金與私人土地之捐贈及人工濕地之營造。
六、其他與濕地保育有關之行為。
第五章 開發迴避、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
第二十七條 各級政府經依第二十條規定徵詢中央主管機關,認有破壞、降低重要濕地環境或生態功能之虞之開發或利用行為,該申請開發或利用者應擬具濕地影響說明書,申請該管主管機關審查許可。審查許可開發或利用行為之原則如下:
一、優先迴避重要濕地。
二、迴避確有困難,應優先採行衝擊減輕措施或替代方案。
三、衝擊減輕措施或替代方案皆已考量仍有困難,無法減輕衝擊,始准予實施異地補償措施。
四、異地補償仍有困難者,始准予實施其他方式之生態補償。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異地補償及生態補償措施,應依下列規定方式實施:
一、主管機關應訂定生態補償比率及復育基準。
二、前款補償,應於原土地開始開發或利用前達成生態復育基準。但經主管機關評估,無法於原土地開始開發或利用前達成生態復育基準者,得以提高異地補償面積比率或生態補償功能基準代之。
三、異地補償面積在○˙二公頃以下者,得以申請繳納代金方式,由主管機關納入濕地基金並專款專用統籌集中興建功能完整之濕地。
第一項開發或利用行為應擬具濕地影響說明書者,其認定基準、細目、資訊公開、民眾參與及其他作業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八條 進行異地補償之土地,應考量生物棲地多樣性、棲地連結性、生態效益、水資源關聯性、鄰近土地使用相容性、土地使用趨勢及其他因素,其區位選擇原則如下:
一、位於或鄰近開發與利用行為之地區。
二、位於或鄰近與開發或利用行為地區同一水系或海域內之濕地生態系統。
三、於其他可能補償整體濕地生態系統之位置。
第二十九條 異地補償之土地,視同重要濕地並進行復育。
實施異地補償或生態補償之土地,如涉及擬訂或變更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者,主管機關應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原土地開發或利用者,應依前項變更或核定之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辦理。
第一項異地補償之土地應依其他法律檢討變更為生態保育性質之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不得再申請開發或利用。
第 三十 條 開發或利用者採取衝擊減輕或替代方案並繳交濕地影響費,或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辦理異地補償,或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繳交代金及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後,主管機關始得核發許可。
開發或利用行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依其主管法規同意或許可。
前條之開發迴避、衝擊減輕與替代方案、異地補償機制、生態補償、許可、廢止、異地補償面積比例、生態補償功能基準、開發面積累積規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一條 進行異地補償或生態補償應依濕地影響說明書辦理,其復育成果,開發或利用者應定期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成果,主管機關應定期檢查,並得隨時派員調查、查驗;必要時,得會同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考察與提供意見,促其提出改善方案,並命其限期改善。
前項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專家學者、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之評估、調查研究或諮商,相關費用由開發或利用單位負擔。
主管機關辦理第二項業務,得準用第六條第二項規定。
第六章 濕地標章及濕地基金
第三十二條 為透過市場機制擴大社會參與濕地保育及推廣濕地環境教育,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立濕地標章。
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關 (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使用濕地標章,並應繳交一定比例之回饋金;其申請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文件、使用方式、許可、廢止、回饋金之繳交與運用、標章之發行與管理、推廣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三條 主管機關為執行濕地保育相關事項,得成立濕地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及前條規定收取之回饋金、濕地影響費及代金。
二、基金孳息收入。
三、政府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四、受贈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濕地基金用途限定如下:
一、濕地之研究、調查、勘定、監測、保存、維護與明智利用相關費用。
二、濕地保育及復育補助。
三、濕地環境教育、解說、創作及推廣。
四、濕地保育及復育獎勵。
五、濕地保育國際交流合作。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有關濕地保育及復育之費用。
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停止使用行為、限期改正或恢復原狀;屆期未停止使用行為、改正或恢復原狀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所定允許明智利用項目或管理規定。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
第三十六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調查或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之調查、查驗或定期檢查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按次處罰並強制檢查。
第三十七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四項所定公告限制事項或禁止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使用行為、限期改正或恢復原狀,屆期未停止使用行為、改正或恢復原狀者,按次處罰。
第三十八條 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法規定處罰外,並應接受四至八小時環境教育課程: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四項公告限制事項或禁止之行為。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所定允許明智利用項目或管理規定。
三、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五條各款規定之一。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行為,無法恢復原狀者,應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第一項環境教育課程由主管機關自行規劃辦理或由主管機關會商環境主管機關併同施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 四 十 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國際級及國家級國家重要濕地,於本法施行後,視同國際級與國家級重要濕地。本法公布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地方級國家重要濕地,於本法施行後,視同第十二條第一項之地方級暫定重要濕地,並予檢討;其再評定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分批公告,不受第十條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第四十一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二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於一年內定之。

2013年9月1日 星期日

103環境教育簡介

臺中市太平區東平國民小學環境教育簡介
1、環境教育願景:
(1)、全校教職員生能因參與體驗活動,了解環境教育真諦,並能落實到日常生活中。
 (2)、期盼學校師、生、家長的參與及關注,共創符合永續發展、安全舒適的校園環境。
(3)、提升學生愛護環境的知能、技能、態度及價值觀之建構。


2、環境教育推行小組組織表及成員:
環境教育計畫之主要人力為學校環境保護小組及工作團隊之成員,計7名。各成員之職稱及工作項目見下表。
計畫職稱
姓名
本校單位及職稱
在本計畫之工作項目
計畫主持人
蔡○○
校    長
主持計畫
協同主持人
楊○○
教務主任
推動環境教育教學活動,及負責全校教師的環境教育工作。
協同主持人
林○○
學務主任
督導計畫執行,協助行政協調;並負責全校學生環境教育工作。
協同主持人
周○○
總務主任
負責維護校園環境及管理硬體設施;警衛與工友之環境教育工作。
執行人員
黃○○
衛生組長
研擬撰寫計畫、人員溝通及環境活動之設計與推動,彙整成果與報告撰寫、成果網頁製作。
執行人員
蔡○○
教學組長
環教教學活動成效評估與學校課發會成員之聯繫、協調。
執行人員
徐○○
事務組長
協助校園環境硬體設施之管理,協調警衛及工友工作。
註:以上成員若有更替,仍以職稱為主,持續推動計畫進行之完整性。


3、本校環境教育特色:
(1).推動環境教育,增進全校教職員工及學生的環境知識,促使建立積極正向的環境價
      值觀與態度,並能提升其環境責任感,使其具有環境行動落實於真實生活中。
(2).落實推動校園生活環保教育工作,養成惜福、珍愛地球資源之生活方式。
(3).積極推動整潔教育、回收資源及節能教育等環境教育計畫,並結合親子教育,將環
      境保護觀念,落實在學生與其家庭的日常生活中。
  (4).透過善用回收資源與珍愛水資源的體驗活動,讓學生從體驗與實作中建立環境教育 
        的深層認知,進而培養其能時時心繫環境、刻刻動手護環境的態度與行為。